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一飞) 药品安全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大事,是公众健康生活的根本保证,触犯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有关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1月至9月,被告人伍某某伙同黄某某将其从网络上购买的保健品(粉末)拆解分装至圆形塑料壳中,通过抖音、微信等平台宣称该产品能治疗癌症和其他疑难杂症,并多次向患有癌症、鼻炎等疾病的病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5300元。案发后,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伍某某、黄某某所销售的“无名药丸(粉)”中检测出不合格成分,依法认定为假药。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伍某某、黄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行为对疾病患者特别是癌症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还应当请求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销售金额三倍(人民币555900元)的惩罚性赔偿金,遂依法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伍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同时判令二人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55900元、在湖南省省级新闻媒体、抖音及微信账号上公开赔礼道歉,支持了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也是最大的民生,更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方式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检察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就医购药应选择正规医院和药店,购药后要仔细查看药品名称、生产批准文号、说明书等信息,增强用药安全意识,不用来历不明的药品,做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也要做用药健康的“守护神”。
责编:蒋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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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